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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生态修复项目申报、实施、验收以及监督管理各个环节提出针对性、规范性要求,有效解决生态修复项目存在的监督管理不到位、进度滞后、实施不规范等问题。
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并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及其他生态修复项目。
办法明确,生态修复项目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制度。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由省级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实施方案初审、工程设计评审、监督指导和项目验收。市级负责组织谋划项目、编制实施方案、督导推进项目实施等。县级负责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等。
项目实施前,涉及用地(林、草)、用海(岛)、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应在开工前按相关规定完成审批手续。项目实施时,要严格遵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调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不得损毁耕地,不得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此外,严禁实施各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等破坏无居民海岛的行为。严禁填海连岛,严格限制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等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用岛活动。
办法提出,分级分类规范开展项目验收。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整体验收。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整体验收。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对生态修复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对各级自然资源(海洋)、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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